保护公平竞争论
保护公平竞争是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用来进行贸易保护的另一依据。这一理论最初是用来对付国际贸易中因为政府参与而出现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后来又被广泛用来要求对等开放市场。保护公平竞争论是以一种受害者的姿态出现来进行贸易保护,这种保护似乎是迫不得已的,保护的目的也似乎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国际上的公平竞争,以推动真正的自由贸易。
但是,对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的界定在各国很不一样。一般来说,凡是由政府通过某些政策直接或间接地帮助企业在国外市场上竞争,并造成对国外同类企业的伤害,即被看成是不公平竞争。具体来说,出口补贴、低价倾销等都算不公平竞争,将监狱中犯人或其他奴工制做的产品,或使用童工生产的产品出口到国外,也是不公平贸易行为。因为犯人、童工的工资被强迫性压低,生产成本当然就低,正常企业无法与之竞争。通过不同的汇率制度人为地降低出口成本,对外国知识产权不加保护等也包括在不公平贸易的范围之内。
近年来,不公平竞争的定义扩大到不对等开放市场。许多西方国家指责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开放不够,指责中央计划经济没有按市场经济的原则实行自由竞争。美国还用这一论点来针对欧洲、日本等别的发达国家,指责他们对美国产品的进入设置重重障碍。一些国家甚至把自己的贸易逆差归罪于对方市场开放上的不平等。
用公平竞争作理由来保护贸易的最主要是美国,美国不仅在理论上觉得自己理直气壮,还在法律上对不公平贸易行为作出报复性的明文规定。早在1897年美国就通过了《反补贴关税法》,1930年的《关税法案》的第701节对反补贴作了更具体规定,并在1979年和1984年作了进一步修改。《反倾销法》在1916年首次通过,后列入《关税法案》的第731节。1974年通过的《贸易法案》中的301条款进一步明确授权政府运用限制进口等贸易保护措施来反对任何外国不公平的贸易行为,以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其中有一个“特别301条款”(Special 301),专门用来对那些没有很好保护版权、专利、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或制裁威胁。1988年《贸易和竞争综合法案》(The 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更是把焦点集中于对付不公平贸易和竞争方面。该法案中的“超级301条款”(Super 301 Clause)不仅将不公平案的起诉权从总统下放到美国贸易代表(相当于外贸部长)手中,还要求贸易代表在每年4月30日将“不公平贸易国家’的名单递交国会。一旦上了这份“黑名单”,该国家就可能被列入报复对象。日本、中国都曾经被列入这种黑名单。
用保护公平竞争为理由进行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包括:反补贴税、反倾销税或其他惩罚性关税、进口限额、贸易制裁等。这些政策在理论上说可能有助于限制不公平竞争,促进自由贸易,但在实施中不一定能达到预期效果。首先,“反对不公平竞争”可能被国内厂商用来作为反对进口的借口,一些国家的某些行业劳动生产率低下,面对国际竞争不求改进,反怪罪于外国商品。其次,像其他所有贸易保护一样,以公平竞争为由实行保护也同样可能遭到对方的反指控、反报复,尤其在国际交往中各国都有国家尊严,有时明知反报复行为会使本国损失更大,但为了在某种程度上维护国家的独立性和为了特定的政治利益,仍然会采取反报复政策。